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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违规者将列入失信记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05  浏览次数:40
核心提示:  中新网呼和浩特7月2日电 (张林虎)2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该中心对
  中新网呼和浩特7月2日电 (张林虎)2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该中心对提取业务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据了解,本次调整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不再支持非缴存地及非户籍地购房提取。   与此同时,将取消装修住房、购买车库、车位和缴纳购房维修基金、契税、办证费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   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中心需与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后方可办理。业务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如有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该中心将记录其失信行为,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该中心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据悉,该政策7月9日起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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